第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使之免遭或者减轻损害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大案,事迹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影响重大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