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致残而不能在本市从事原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调整,并不得因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在外地工作的,基金会应当出具见义勇为证明,并建议其用人单位给予适当调整和照顾。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的工作安排,属于深圳市常住户口的,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或者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适当安置。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致残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劳动就业,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