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对在特区内见义勇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市公民在外地见义勇为的,参照适用本条例。

人民警察、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和其他公职安全保卫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时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