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式先行支付:

(一)见义勇为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并同时享受工伤保险的其他待遇;

(二)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三)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对医疗机构支付一次性医疗费用补助。医疗费用补助的等级、数额及审批权限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