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式先行支付:(一)见义勇为人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并同时享受工伤保险的其他待遇;(二)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三)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对医疗机构支付一次性医疗费用补助。医疗费用补助的等级、数额及审批权限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