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网络和保障体系;

(二)对安监机构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

(三)对安监机构的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监督员资格证;

(四)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考核,对考核合格的,颁发施工安全上岗证书;

(五)查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

(六)对四级重大伤亡事故进行查处并负责重大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推广施工安全管理先进经验,表彰在施工安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区主管部门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