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公开展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商业广告、告示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