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

(一)供用水、电、气合同;

(二)电信合同;

(三)邮政合同;

(四)有线电视使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旅游合同。

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