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外:(一)供用水、电、气合同;(二)电信合同;(三)邮政合同;(四)有线电视使用合同;(五)物业服务合同;(六)旅游合同。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