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立案后,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调取的证据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