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六章 罚则第六十三条有效当事人隐瞒房地产转让的真实情况,不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并处应交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