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未按照规定将房地产买卖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而预售房地产的,由主管部门对转让人处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下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