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按照约定条件履行的,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撤销已经登记的赠与。所附条件不能履行或者不需要履行的,赠与人不能撤销已生效的赠与。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