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买卖/第一节 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二十七条有效现售房地产的受让人不按照约定期限给付价款的,受让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因受让人过错造成转让人损失的,受让人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负赔偿责任。受让人超过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九十日仍不给付价款的,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受让人与转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