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二)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