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

(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

(二)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与其下属的机构之间的房地产行政调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