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月通过政府网站、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情况。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产品质量情况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