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主管部门承担。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