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海关等依法负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