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二条有效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如实提供与所查处案件有关的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者及其他相关者等情况的;(二)检举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三)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商品造成损害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