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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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或者检测结果。

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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