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相关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字号、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假冒、伪劣商品名称或者检测结果。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