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重大复杂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经区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九十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