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时,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地、生产者、供货者、销售者、仓储保管者、运输量者或者其他相关者在特区以外的,应当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特区外所在地区的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协助其查处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