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行政执法人员证方能上岗。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公务时,至少应当有两人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人员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