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其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其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品、物质,但是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二)循环利用,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热回收。(三)循环产品,是指按照循环经济的原则设计生产的,资源利用率高、能源消耗低,能够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产品,以及通过废弃物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而生产的产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