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投资兴办回收企业,鼓励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必要时,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业回收机构。公众应当协助回收废弃物,按照要求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并放置于回收设施或者场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