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