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