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