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