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