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经营者不得采用胁迫、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使竞争对手削弱或者丧失竞争能力,或者促使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正常竞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