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

具体缴费费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和特区具体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