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