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特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承办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