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照本市上两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