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照本市上两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缴费和计发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