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市社保机构应当定期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寄送参保人。

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登录社会保险个人服务网页、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不再另行寄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