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二十条已修改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