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前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的,依照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

统筹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

调节金。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