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才招聘与应聘第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的规定;(二)不得向应聘人才收取押金、培训费、集资款、保证金等费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招聘活动牟取非法利益;(三)不得强制应聘人才提供与招聘职位无关的个人信息;(四)未经应聘人才本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其求职资料和个人信息,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