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违反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招聘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得擅自离职应聘的人才的,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