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或者市技术转移促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