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第三章 技术转移激励第三十条有效以技术成果入股公司的,技术成果出资额和出资比例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文件作为技术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和出资比例认定的依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