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八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凡使用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而导致产品不合格或者影响正常生产,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未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对受害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