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经销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经销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计量器具残次零配件的,没收该计量器具或者配件及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至十倍罚款。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的,没收该计量器具,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标价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