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申请高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为高新技术企业。

取得高新区创新型产业用地使用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建的产业用房依法用于出租的,承租人应当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相关企业、机构。

高新区保障性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