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服务创新第五十二条有效除下列情形外,依法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查意见的,可以适当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或者调整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二)建设项目属于电镀、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