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四章 金融创新第三十五条有效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以及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等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