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第二章 科技创新第十七条有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产权及相关收益归购置和建设单位所有。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