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政府行为规范/第二节 政府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有效高新区管理机构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并确立高新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业务优先办理的原则。市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办公窗口,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为市有关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办公窗口创造条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