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引航机构安排引航计划和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当根据市港务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按照被拖带船舶的类型和吨位使用相应数量、马力的拖轮。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适航拖轮。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