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港口业务合同。

除即时清结者外,港口业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从事港口装卸、储存业务的,应当使用定式合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