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章 港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从事港口经营性业务的企业,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港口业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港口业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从事港口装卸、储存业务的,应当使用定式合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