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法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改革创新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巩固改革创新成果,保障改革创新顺利进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