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应

当将改革创新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改革工作机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有关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的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