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第四章 公众参与第二十八条有效公众普遍关注并要求改革创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向公众作出解释和说明:(一)未列入改革创新计划的;(二)未及时制定改革创新方案的;(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与公众意见不一致的;(四)改革创新方案未得到有效实施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